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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大党章:政治生活秩序开始走向正轨

文/    访问量:882   发布时间:2021-06-28



1977年8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宣告历时10年的“文革”结束,重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十一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第四部党章,对八大党章予以复归,对健全党的组织、制度、生活和拨乱反正产生积极作用。

今天“学党史 党章中的纪律和规矩”专栏将带大家学习十一大党章—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秩序开始走向正轨。

粉碎“四人帮”后,根据形势发展要求,提前召开了党的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十一大党章对十大党章作了不少修改,如首次把“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写入总纲,首次要求设立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修订党纪处分适用程序和规则要求等,对重建纪律和规矩具有重要意义。


01

重新强调

恢复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十一大党章在总纲中重新写到:“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要求,释放出重新恢复党的组织纪律性的政治信号。

十一大党章还在“党的组织制度”专章加写了很多内容,纠正了十大党章弱化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重新强调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

02

重新提出

维护党纪的原则要求和正确方针

十一大党章的总纲规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党的团结,反对分裂党的行为和派别活动,反对向党闹独立性,反对无政府主义。”“要努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是“六个又有”目标首次被写进党纲。

此外,在对党员提出的八项要求中,增加了“维护党的统一,不参加并且反对任何分裂党的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对党忠诚老实,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内容,突出强调了政治、组织和保密纪律要求,都是对八大党章正确内容的恢复。

03

首次把“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

写入总纲

十一大党章首次在党纲中规定:“党要认真执行无产阶级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反对资产阶级的‘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这是对党的政治传统和政治规矩的再次强调,也有助于从根本上铲除“文化大革命”期间靠派性选人搞政治斗争的错误做法。

04

首次要求设立

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

十一大党章最突出的政治贡献之一就是重新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这条对于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重新确立依规执纪、从严治党的政治局面,并在领导体制层面固化党的历史上加强纪律建设的有效经验,都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05

重新修订

党纪处分适用程序和规则要求

作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体现,十一大党章对纪律处分规定做了大幅改写。如:“党的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此外还恢复关于对申请入党者谈话、审查等程序要求。重新恢复了党员预备期制度,并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十一大后党的纪律建设出现重大转变

首次强调学习、遵守、执行和维护党章。

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党规党法,这次全会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和华国锋“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重新确立了党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和政治路线,高度评价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口号,决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次“党纪国法修复大会”。如全会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守党纪,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同时全会决定恢复成立并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特殊化、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1979年下半年牵头组织起草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和实施《准则》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个创举,是新时期严党纪、正党风的指导性文件。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谈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用制度解决正风反腐根本问题。紧盯公款消费重点领域。1980年1月发布《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从精简会议、控制差旅费、节约办公费用、控制小汽车使用、严禁公款送礼请客等13个方面入手,提出一系列纪律规定,体现了抓细抓小、重在可行的特点。

十一大后监督执纪专门机构得到 面复建

十一大党章规定,在中央、地方和军队重设党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才得以落实。

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1月4日至2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要求各级纪委抓好党纪党风教育、处理积压案件、来信来访和建立健全纪委机构等四个方面重点工作。全会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3月9日《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出,要求全国省到县党的委员会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委成立纪律检查组。4月25日,《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发布,要求省、市、自治区、地、州、县委纪委、纪检组(或筹备组),在当年5月底前普遍正式建立起来。11月17日,将地委纪律检查组改为纪律检查委员会

十一大后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以平反冤假错案为基础让党的生活“扭转乾坤”,1980年底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彻底平反。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肖宇涵、赵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