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大党章:政治生活秩序开始走向正轨
文/ 访问量:882 发布时间:2021-06-28
十一大党章在总纲中重新写到:“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要求,释放出重新恢复党的组织纪律性的政治信号。
十一大党章还在“党的组织制度”专章加写了很多内容,纠正了十大党章弱化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重新强调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
十一大党章的总纲规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党的团结,反对分裂党的行为和派别活动,反对向党闹独立性,反对无政府主义。”“要努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是“六个又有”目标首次被写进党纲。
此外,在对党员提出的八项要求中,增加了“维护党的统一,不参加并且反对任何分裂党的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对党忠诚老实,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内容,突出强调了政治、组织和保密纪律要求,都是对八大党章正确内容的恢复。
十一大党章首次在党纲中规定:“党要认真执行无产阶级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反对资产阶级的‘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这是对党的政治传统和政治规矩的再次强调,也有助于从根本上铲除“文化大革命”期间靠派性选人搞政治斗争的错误做法。
十一大党章最突出的政治贡献之一就是重新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这条对于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重新确立依规执纪、从严治党的政治局面,并在领导体制层面固化党的历史上加强纪律建设的有效经验,都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作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体现,十一大党章对纪律处分规定做了大幅改写。如:“党的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此外还恢复关于对申请入党者谈话、审查等程序要求。重新恢复了党员预备期制度,并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十一大后党的纪律建设出现重大转变
十一大后监督执纪专门机构得到 面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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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宇涵、赵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