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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六大党章:政治纪律不断强化

文/    访问量:808   发布时间:2021-06-28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六大在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帮助下在莫斯科秘密召开。六大不再将党章称为《中国共产党章程》,而是冠名为《中国共产党党章》,并使用达17年之久。


六大党章提出严守党纪为“最高责任”

01

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并首提介绍人责任追究

介绍人应对被介绍人负责,如遇有介绍者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开除党籍。

02

继续强调和细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将民主集中制从党部指导原则“升格为”全党组织原则。

03

进一步完善开除党籍的程序规定

1、设置了党内救济程序,不服开除者“可以上诉至最高党的机关”。

2、设置了各级党组织有权直接开除“反党者”党籍的程序,进一步强调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严肃性。

04

对党的纪律处分做较全面的修订

“将处罚之方式”改为“执行纪律的方法”,首次出现“纪律上的处分”的说法。并对违纪问题处理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05

首次设置审查委员会并创立“自愿脱党”新规则

六大党章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专章,新设“审查委员会”专章。创建党员自愿脱党制度,把不缴党费的“开除处理”,转化为责任自负的“自愿脱党”。



六大之后监督执纪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01

审查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

六大党章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设立了审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最大的不同是,审查委员会仅“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机关之工作”。

02

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

中央成立中共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作为最高监察和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的中央监督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特设立党务委员会,各省县成立监督委员会。当时的职责是:维护无产阶级政党铁的纪律,正确执行铁的纪律等。

03

中央苏区建立健全党的监察机构

1933年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共苏区成立党的监察机构,1938年提出了在区党委之下恢复重建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六大后以“维护中央权威”为核心强化政治纪律,将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的人清除出党;在首次“洗党”中严格落实组织纪律,对问题严重的党组

织全部解散,党员重新登记;以“严惩贪腐”为重点厉行党的廉洁纪律,土地

革命时期出台一系列廉政规章制度,全面抗战时期提出建设廉洁政府的政治纲

领;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为依托加强群众纪律,这也是党和军队区别于旧

政权、旧军队的重要政治优势;以党内报告制度为抓手严明工作纪律,实施了

严格的党内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以干部作风为落点紧抓生活纪律,对于

恶行情弊,予以严惩,如判处黄克功死刑。


党史链接


关于党内审查的重点领域

为杜绝贪污浪费和腐败现象,苏维埃政府制定了《暂行财政条例》。1931年12月发出“财字第二号训令”,对苏区的财政机构及其运行规则作出规定:“以后各级财政机关,应由上而下的指挥和监督各下级机关的财政。各下级财政机关自接到该上级财政机关之命令和办法后,应迅速的执行。”1932年9月,中央财政部发出训令,强调“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中央颁布之财政条例,坚决执行,不按照财政系统,依照财政手续,无论任何机关,都不准给一个钱。对于随便提款付款者必须予以严厉处分”。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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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