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大党章:政治纪律不断强化
文/ 访问量:808 发布时间:2021-06-28
六大党章提出严守党纪为“最高责任”
介绍人应对被介绍人负责,如遇有介绍者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开除党籍。 将民主集中制从党部指导原则“升格为”全党组织原则。 1、设置了党内救济程序,不服开除者“可以上诉至最高党的机关”。 2、设置了各级党组织有权直接开除“反党者”党籍的程序,进一步强调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严肃性。 “将处罚之方式”改为“执行纪律的方法”,首次出现“纪律上的处分”的说法。并对违纪问题处理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六大党章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专章,新设“审查委员会”专章。创建党员自愿脱党制度,把不缴党费的“开除处理”,转化为责任自负的“自愿脱党”。
六大之后监督执纪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六大党章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设立了审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最大的不同是,审查委员会仅“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机关之工作”。 中央成立中共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作为最高监察和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的中央监督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特设立党务委员会,各省县成立监督委员会。当时的职责是:维护无产阶级政党铁的纪律,正确执行铁的纪律等。 1933年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共苏区成立党的监察机构,1938年提出了在区党委之下恢复重建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六大后以“维护中央权威”为核心强化政治纪律,将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的人清除出党;在首次“洗党”中严格落实组织纪律,对问题严重的党组
织全部解散,党员重新登记;以“严惩贪腐”为重点厉行党的廉洁纪律,土地
革命时期出台一系列廉政规章制度,全面抗战时期提出建设廉洁政府的政治纲
领;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为依托加强群众纪律,这也是党和军队区别于旧
政权、旧军队的重要政治优势;以党内报告制度为抓手严明工作纪律,实施了
严格的党内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以干部作风为落点紧抓生活纪律,对于
恶行情弊,予以严惩,如判处黄克功死刑。
党史链接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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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