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自身建设  业务知识

中共三大党章:为组织建设提供纪律支撑

文/    访问量:836   发布时间:2021-06-28



由于中国政治、经济状况和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惨遭镇压的教训,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要联合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建立工人阶级和民主力量的联合战线。三大的中心议题是讨论和国民党合作、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问题。在三大决定与国民党合作进行国民革命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亦未放松党员质量标准。

今天“学党史 党章中的纪律和规矩”专栏将带大家学习三大党章—为组织提供纪律支撑。


中共三大时间: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

中心议题:

第一次国共合作

主要议程:

讨论党纲草案;

讨论同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

选举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

三大党章实质:

第一个党章修正案


党史链接


党史上首个中央机构“组织法”

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规定中共中央组织机构、职权分工、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三大采取单项法规形式对中央领导机构的体制机制、工作程序作出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后来的党章修订和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



三大党章在继承中发展了党的纪律

01

提高党员入党程序标准和纪律要求

入党门槛提高:

入党介绍人标准提高。三大党章要求党员入党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的党员两人介绍,两名正式党员介绍入党成为党员质量的“头道关”,其做法延续至今。

候补党员考察标准提高。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完全一致。“候补期”制度即“预备期”制度的源头。

三大党章将党员审批权“下沉一级”,体现监督责任分级分层落实的导向。

02

首次提出“自请出党”规范程序

三大党章第四条:“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体现了组织程序和制度创新的新要求,也是一种带有很强保密纪律指向的政治规矩,有效传导了加强党内自我监督的压力。

03

根据形势变化细化修改组织纪律条款

① 党小组人数的原则性要求,由“3-5人”变更为“5-10人”;

② 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的先决性条件,由“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调整为“一地方有十人以上”;

③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结构性安排,由“5”改为“9人组成;

④ 减少干部监管的随意性,删除“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的规定;

⑤ 强化中央领导的政治责任,委员长不再分管财务。

04

细化完善会议制度并首次提出“票决”规则

① 细化会议频次;

② 调整临时会议召集条件;

③ 明确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的代表人数。

05

对交纳党费的纪律规定作出适应性修改



三大及其后国共合作中的党纪和规矩

01

党员政治行为“先审查,后实施”成为惯例

三大通过《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

通过了《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决议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宣言》,采取党内合作的方式同国民党建立联合战线,也保持了政治独立性。

02

遵行民主集中制成为中央领导机构工作惯例

三大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首个关于党的中央组织机构及其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反映早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及其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原则。

03

严格党内报告制度成为工作惯例

党内报告既是加强党务公开的制度设计,也是传导管党治党压力的长效机制。

1924年11月的21号中央通告要求加强党务、严明纪律:“(一)小组及地方会应照例举行,不得间断; (二) 开会时应常常提出具体的政治问题讨论,依本党机关报之主张,以教育各个同志; (三)负责党部或组长,应规划工作,分配各个同志担负训练各同志使成为真能行动的党员;(四)每次接到中局文告后,应即提出会议讨论,并尽力执行,执行时有无障碍及其结果,均应随时报告中央; (五)委员会或组长,至少一星期应向中央作报告一次, 报告一星期内所做工作: (六) 报告不宜过于简略,要很有条理的述明各项工作之全部。


三大后的中央和地方监督执纪机构

01

中央审查委员会等中央机构强化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由执行委员会选出委员长、秘书及会计三人,委员长主席一切中央局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会议;秘书负本党内外文书及通信及开会记录之责任,并管理本党文件。本党切函件须由委员长及秘书签字;会计在中央督察之下,管理本党财政行政,并对于各区各地方及本党一切机关之财政行政负责。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局之一切决定,以多数取决。当时,所有函件须由委员长陈独秀和秘书毛泽东签字。

《组织法》规定全党大会指定审查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不得当选),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报告并报告大会。

02

中央执委和地方特派员监督作用显著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九人组成,从中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作为中央常务办事机构,其余四人分派各地。



党纪视窗


“巡行指导员”的工作纪律

中央执委特派地方,带动了各方面巡视监督工作的开展。如1924年5月,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工会运动问题议决案》要求:“必须特派巡行各路矿的人员,使中央机关熟悉一切消息,同时便做工会运动的指导员。地方工会运动委员和中央的工会运动巡行指导员,每月或每次工作的成绩须向中央报告。遇必要时中央得召集全国或某区域之工会运动委员和工会运动巡行指导员开工会运动讨论会,审查过去成绩,并规划以后进行的方法。”


图文部分来源于网络

编辑:肖宇涵、赵弘超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