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大党章:为组织建设提供纪律支撑
文/ 访问量:836 发布时间:2021-06-28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
第一次国共合作
讨论党纲草案;
讨论同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
选举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一个党章修正案
党史链接
三大党章在继承中发展了党的纪律
入党门槛提高:
①入党介绍人标准提高。三大党章要求党员入党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的党员两人介绍,两名正式党员介绍入党成为党员质量的“头道关”,其做法延续至今。
②候补党员考察标准提高。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完全一致。“候补期”制度即“预备期”制度的源头。
三大党章将党员审批权“下沉一级”,体现监督责任分级分层落实的导向。
三大党章第四条:“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体现了组织程序和制度创新的新要求,也是一种带有很强保密纪律指向的政治规矩,有效传导了加强党内自我监督的压力。
① 党小组人数的原则性要求,由“3-5人”变更为“5-10人”;
② 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的先决性条件,由“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调整为“一地方有十人以上”;
③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结构性安排,由“5人”改为“9人”组成;
④ 减少干部监管的随意性,删除“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的规定;
⑤ 强化中央领导的政治责任,委员长不再分管财务。
① 细化会议频次;
② 调整临时会议召集条件;
③ 明确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的代表人数。
三大及其后国共合作中的党纪和规矩
三大通过《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
通过了《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决议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宣言》,采取党内合作的方式同国民党建立联合战线,也保持了政治独立性。
三大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首个关于党的中央组织机构及其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反映早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及其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原则。
党内报告既是加强党务公开的制度设计,也是传导管党治党压力的长效机制。
1924年11月的21号中央通告要求加强党务、严明纪律:“(一)小组及地方会应照例举行,不得间断; (二) 开会时应常常提出具体的政治问题讨论,依本党机关报之主张,以教育各个同志; (三)负责党部或组长,应规划工作,分配各个同志担负训练各同志使成为真能行动的党员;(四)每次接到中局文告后,应即提出会议讨论,并尽力执行,执行时有无障碍及其结果,均应随时报告中央; (五)委员会或组长,至少一星期应向中央作报告一次, 报告一星期内所做工作: (六) 报告不宜过于简略,要很有条理的述明各项工作之全部。
三大后的中央和地方监督执纪机构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由执行委员会选出委员长、秘书及会计三人,委员长主席一切中央局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会议;秘书负本党内外文书及通信及开会记录之责任,并管理本党文件。本党切函件须由委员长及秘书签字;会计在中央督察之下,管理本党财政行政,并对于各区各地方及本党一切机关之财政行政负责。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局之一切决定,以多数取决。当时,所有函件须由委员长陈独秀和秘书毛泽东签字。
《组织法》规定全党大会指定审查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不得当选),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报告并报告大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九人组成,从中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作为中央常务办事机构,其余四人分派各地。
党纪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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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宇涵、赵弘超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