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党章:“纪律”首入党的根本大法
文/ 访问量:986 发布时间:2021-06-28
“最高和最低纲领”
和首部党章的诞生
二大根据列宁关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学说和远东大会精神,分析了国际形势和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正确分析了中国社会性质和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及前途,在中国近代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以及中国革命分两步走的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茅盾曾回忆说:“陈独秀叫我翻译《国际通讯》中很简单的俄国共产党党章,作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的参考。那时候,我觉得有些字不好译,如‘核心’这个名词,现在对它我们很熟悉了。”尽管如此,但二大党章的整体结构、具体条文及其用语都有中国特色,并非照搬照抄。如从中国现实状况出发,二大党章规定的党的组织系统层次较少,不像俄共那样的复杂化。因此,迫切需要中国共产党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革命实际并适应组织发展需要的正式党章。
党史链接
最初的纪律框架
在党的纪律和规矩“大厦”中,政治纪律是最根本、最核心、最要害的“拱心石”。二大党章特别强调各级地方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其作为政治纪律加以突出强调。如二大党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这就是说,对重大政治问题保持全党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是必须执行的政治纪律。 二大党章在“纪律”一章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了进一步提炼总结,其第十八条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第十九条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将这四条党章规定的内在实质加以归集,指向的正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大党章对于党的纪律检查和纪律处分工作具有划时代意义。二大党章第二十五条首次明确了开除党员的6种情形:“(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 二大党章只规定了一种纪律处分类型即“开除”。这既说明早期党章中的纪律尚显租糙,有待完善。 二大党章明确了“党小组—地方党支部—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党内组织构架和领导关系。首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次,党员必须归属于一定的组织,即党小组。 首先,确定“常态化六会制度”,即: 1.各组组长每星期召集会议一次;2.各负责干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 3.各地方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干部会议一次; 4.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 5.各区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 6.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年定期召集全国代表大会一次。 其次,是“临时性三会制度”,即: 1.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过半数区请求,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 2.发生问题时,上级执委会临时命令下级执委会召集临时会议3.中央执行委员会派员到各处召集临时会议。 二大党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以利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第九条不但明确中央和地方“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以一把手亲自管理经费的制度设计,凸显对财经和廉洁纪律的重视。
二大及其后党的
纪律和规矩的新发展
《决议案》明确了“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的细则。其中一条写道“自中央机关以至小团体的基本组织要有严密系统,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 为加强党员政务行为监督,《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案》要求“每次示威运动发生,本党议员必为示威行列的领袖,跑在群众的前面”,“本党议员必须常常保持与群众的直接接触,每年必须到选举他的区域往返几次,召集选民开种种会议,演说政治、经济、国际等情形及访察群众的新要求。他们在议会中的演说稿,必须用一切工人、农人、妇孺都能懂解、能动听的文字常常汇印成小册子,散布于城市与乡村”。 二大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指出:如战争一样,军队中有一个先锋,所有这大量的军队都跟着这个先锋前进。共产党也可说是一个人的头脑,全体工人便是人的身体。所以共产党无论在哪种劳动运动中,他都要是‘先锋’和‘头脑’,决不可不注意任何工会活动,并要能适当的诚实的和勇敢的率领工会运动”。
党内监督执纪主体出现新变化
二大党章第二条的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 对于个体违纪者,二大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这就是说,由于当时没有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地方执行委员会是执行唯一明确的纪律责任主体。 二大党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这是首次在正式党章层面确立中央特派员制度。
二大之后从严执行党纪
和规矩的新探索
搞小圈子、“小组织”等不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行为,是从“堡垒内部”对党造成组织毁伤和“政治硬伤”。 蔡和森在《中国共产党史的发展》中述及此事时写道:“因此中央看见广东党部已变为陈的工具了,所以派人去调查,所得的结果:一、《珠江评论》是陈炯明出钱办的;二、陈炯明办劳动局要公博当局长;三、反对中央对陈炯明的政策,并拟离党而组织广东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中央根据这报告即将陈公博、谭植棠开除。” 建党之初,党的经费既有限又宝贵,必须加强监督管理。1922 年6月30日,陈独秀在给共产国际的报告中,报告了中共中央的财政收支情况。他在中共三大上又向代表报告了党的经费使用情况,指出党的经费几乎完全是从共产国际得到,党员缴纳的党费很少,主要用于召集代表会议、分发各个小组、中央委员会工作及联络和出版周刊等,从而接受与会代表的监督。 二大在全国人民面前“破天荒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此,必须把党建设成为一个革命的群众性的无产阶级政党,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深人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二大《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强调建设一个大的“群众党”的政治立场,指出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而“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广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既然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政党,便要“到群众中去”,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
党纪视窗
编辑:肖宇涵
图文部分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