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巡察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访问量:718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院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处)及直属单位: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第十六届党委常委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各院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处)及直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特此通知。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学校党内监督,强化学校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政治责任,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在一届任期内对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 学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
领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化政治巡察,紧扣高校特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通过预防性、诊断性和全面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始终成为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学校巡察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组织协调、校内各方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对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组织部(统战部、党校)、宣传部(教师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江苏省委有关决议决定,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党委工作部门,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编制 3 人,其中设正处级巡察专员 1 名,科级巡察专员 2 名。巡察办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
第八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拟定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领导小组审议后,做好组织实施;
(三)承担巡察工作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及专项经费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巡察组人才库建设和做好巡察组人员选配、培训,监督、管理和考评工作;
(五)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六)抓好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向有关部门移交巡察相关事项,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工作事项进行督办;
(八)建立巡察工作台帐,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保管和使用等工作;
(九)完成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选派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名,成员一般由 5-7 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党委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原则上组长由学校党委从现职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中选聘,副组长从党政工作经验丰富的副处级干部中选聘。巡察组成员根据巡察任务从全校各单位选调,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校党委批准。每轮被巡察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该轮巡察组。
第十一条 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政治清醒,切实增强巡察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按照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部署,在进驻前深入了解和掌握被巡察单位的情况,结合被巡察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三)落实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要求,深入被巡察单位开展现场巡察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四)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办请示报告;
(五)现场巡察结束后,及时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七)巡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巡察办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有关意见建议和巡察工作资料;
(八)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巡察组的人员应当符合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坚持和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规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及其他相关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对巡察工作人员的选配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巡察对象为:
(一)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机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直属、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五条 学校巡察工作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坚持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坚持把政治巡察要求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深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坚持从具体业务工作和教育改革实践中查找政治问题,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聚焦学校基层党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被巡察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虚化、淡化、空化、边缘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
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情况。检查学习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检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教育教学各环节情况。检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执行有关会议制度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实施政治引领严把政治关,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师生坚定理想信念、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等情况。检查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检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检查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落实政治标准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和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贯彻执行选人用人制度要求和规范人员引聘工作情况,检查严格落实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情况。检查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检查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严肃党费收缴,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整治“四风”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发挥“头雁效应”,以上率下,严格执行学校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改进工作作风,自觉接受师生监督,担当尽责实干作为情况。检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在学术科研、招生、职称聘评、评奖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师生争利,侵害师生利益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执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情况。检查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旗帜鲜明讲政治情况。检查坚持高标准、守底线,加强师生特别是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教育情况。检查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情况。检查把党内政治文化、廉政文化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情况。
(六)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检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检查开展制度建设,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检查党政事务公开情况。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情况。
(七)加强对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和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巡察类型与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常规巡察突出全面性,根据巡察内容与要求,对被巡察单位实施全面体检。原则上常规巡察每年开展 1-2 批,每年巡察3-6 个单位,党委一届任期实现全覆盖。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常规巡察工作时间一般掌握在 7-15 个工作日左右,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驻留工作时间。专项巡察突出精准性,主要针对被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进行重点体检。专项巡察工
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机动灵活确定。
第十七条 巡察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师生员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协助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五)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和走访调研;
(八)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九)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巡察准备
(1)巡察办应当在巡察组进驻前 2 周,组织巡察组向党政办、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2)巡察组根据了解情况和巡察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二)巡察通知
(1)巡察办应当在巡察组进驻前 1 周,向被巡察单位书面通报巡察任务。
(2)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提前商定相关工作事宜。
(三)进驻巡察
(1)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见面会和巡察动员大会,通报巡察目的和任务,公开巡察组联系方式和情况反映信箱,张贴巡察公告,组织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进行政治测试。进驻后,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巡察工作时间,开展现场巡察工作。
(2)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巡察期间,原则上继续由纪委办公室受理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情况反映信箱由纪委办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巡察组做好协助工作。
(四)巡察报告
现场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被巡察单位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巡察汇报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六)巡察反馈
巡察报告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七)巡察整改
(1)自签收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被巡察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并于 2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巡察办。
(2)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报告。
(八)移交督办
对巡察组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有关意见建议,巡察办应提出分类处置建议,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九)整改督评
在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期间及提交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 3 个月内,巡察办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跟踪督查、回访评议,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总结归档
巡察组应在巡察结束后 1 个月内将巡察全过程资料移交给巡察办,巡察办进行整理汇总、立卷归档。
(十一)成果运用
(1)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2)对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巡察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发挥巡察标本兼治功能。
(3)学校相关部门在收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有关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 3 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4)巡察结果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和改进各单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促进各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派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 巡察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对巡察组的纪律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忠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师生群众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校党委决策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与巡察办保持联系。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三)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但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对巡察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结束后有关材料要及时归档。
(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向被巡察单位提出任何与巡察工作无关的要求。
(五)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2)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3)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4)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7)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
的纪律要求:
(一)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和支持巡察组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被巡察单位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客观如实反映情况。
(二)为巡察组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三)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情况的干部师生员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五)被巡察单位的干部师生员工发现参加巡察组的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可向巡察办反映,也可向学校组织、纪检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纪律要求:
(一)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
(二)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三)对巡察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巡察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常委会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领导巡察工作正常开展。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研究巡察工作的议题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巡察工作条件保障,保证巡察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的落实,为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加强巡察力量配备,把巡察工作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切实把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加强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巡察人员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巡察干部积极性,为巡察工作开展夯实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把校内巡察与部党组巡视对接起来,把校党委巡察监督同党组织自我监督、纪检专责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职能监督、群众监督等协调起来,不断提升巡察监督综合效应。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工作持续改进机制。每组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要对本组巡察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优化改进意见建议。每批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办要对本批巡察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固化成果经验,查找不足加以改进提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巡察工作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向其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