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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    访问量:1007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学校对科研活动“放、管、服”理念,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结合学校差旅费报销实际执行情况及科研人员需求,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有关事宜进行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 5 25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体现学校对科研活动“放、管、服”理念,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结合学校差旅费报销实际执行情况及科研人员需求,现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有关事宜进行补充规定:
1.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级或岗位的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参照一类人员,即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2. 50 岁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学术交流活动出差,乘坐飞机连续飞行时间在 3 小时(含)以上的,可按照公务舱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3.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 50 岁以上其他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可以参照二类人员,即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4.为简化报销手续,科研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安排,报销时不需单独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合并到项目负责人在差旅费预约报销单审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