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 《科研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访问量:844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精神 ,进一步规范学校科技活动中科研业务接待费的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科研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经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研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 年 12 月 29 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技活动中的科研业务接待费的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业务接待,是指因科研业务工作需要,除了学术会议以外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南京或到外地交流、访问、业务指导等发生的业务接待。
第三条 科研业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科研、务实节俭、严格标准、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业务接待产生的差旅、交通、住宿及餐饮等费用,可在有明确预算的纵向科研经费、符合合同约定的横向科研经费及科研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科研业务接待单位可为业务相关人员安排接待用餐,每人不超过 260 元,陪餐人数根据科研业务活动需要严格限制。
第六条 科研业务接待餐费报销时,需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业务接待清单》。
第七条 科研业务接待产生的差旅、住宿、交通等费用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科研业务需要,在外省市发生的科研业务接待餐费,须与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九条 科研业务接待活动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科研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经费使用须符合科研项目经费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涉及业务接待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应严格按照接待标准进行审批和监管。对科研业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