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 访问量:911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用房管理,优化学校公用房资源配置,提升公用房使用效益,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经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 年 12 月 18 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用房管理,优化学校公用房资源配置,提升公用房使用效益,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参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 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 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字〔2019〕6 号),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是指学校“一校两地四区”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公用房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各单位推进有关工作,监督学校公用房管理。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二级单位包括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
第六条 国资处是学校公用房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公用房管理制度,负责学校公用房的分类界定、核定核算、调配执行、使用监督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公用房重大规划与功能调整的论证工作。
第八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审批同意立项的公用房的维修、改造、扩建、拆除等工作,并做好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公用房的消防、安防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做好学校公用房相关收支账务核算。
第十一条 档案馆负责学校公用房工程资料、产权证书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所管理、使用公用房的主体管理责任,对公用房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使用安全、维修需求等负责;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公用房管理制度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章 分类及配置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公用房根据使用特性分为四类,分别为校公共保障用房、学院用房、校预留房和出租出借用房。
(一)校公共保障用房,主要服务于全校师生的教学、行政、生活保障。包括教室、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场所、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单身教师宿舍、食堂、后勤及附属用房等。
(二)学院用房,主要服务于学院及相关科研、生产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包括其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办公用房、学生教育活动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等。
(三)校预留房,主要服务于发展储备、临时周转等。
(四)出租出借用房,主要服务于学校生活服务网点配套、合作单位使用、产业经营等。
第十四条 公用房配置管理应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国资处统一调配、监管。
(一)学院用房按照定额配置、超额有偿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内部核算收费方案,报国资处、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校预留房的调配,相关单位按需申请,学校审批。因短期科研项目需求的,由二级单位提出用房申请,获批后二级单位与学校签订用房协议,并参照相关规定缴纳资源使用费。
(三)出租出借用房房源须学校审批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具体调配、管理按照严格流程、市场运作、报批报备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公用房原则上按照规划建设时的功能配置使用。调整公用房使用功能需报国资处按相关流程审批,重大功能调整须由校规划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国资处评估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调配
第十六条 国资处负责公用房从移交入固到资产处置销账全生命周期的运行管理,负责全校公用房在二级单位间的需求调配及执行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公用房维修、改(扩)建竣工后,基建处负责组织验收;国资处负责组织移交;涉及资产增值的,基建处、财务处等部门配合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同步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国资处负责组织公用房产权证办理,发展规划处、基建处等部门配合并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公用房调配,二级单位的零星用房需求申请由国资处负责论证并按规定调配、监督实施,较大调整需报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重大调整需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因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等原因需要增加公用房面积时,由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处核算核定后执行调配。
第二十一条 因项目结束、编制缩减或机构撤并引起的公用房调减,相关二级单位应及时通报并及时办理退房或调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规划,国资处有权对二级单位用房进行调配,对二级单位长期闲置的公用房有权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公用房,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程序。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享有本单位所管理、使用公用房的本单位内调配权、日常管理权,并负有主体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做好公用房面积、用途、使用信息等台账的管理。各二级单位在公用房台账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国资处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使用管理的公用房出租、出借、转租、转借、抵押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外单位之间私自转让公用房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公用房,不得擅自进行加层、增加隔断等改(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动楼宇内部的送配电、给排水、暖通空调、消防、安防等系统。如确需进行上述工程,必须向国资处履行申报手续,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占有公用空间(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堵塞消防通道,一经发现,学校有权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公用房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应与国资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相关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对所使用的公用房及配套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公用房及相关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破损等情形的公用房及时向后勤集团报修。属于质保期内的由基建处组织实施;超出质保期若属于零星维修的由后勤集团组织实施,其他情况由国资处组织论证,批准立项后原则上由基建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用房调整时,退房单位须做好相关公用房资产、水电、卫生等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管理公用房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