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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访问量:988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0 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苏办发〔201854 号)等上级文件有关要求,制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9 1 29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配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0 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苏办发〔201854 号)等上级文件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使用、保障学校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用房和专项业务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面积均为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卫生间、设备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配置和管理均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党政机关处级单位为基本单位。

第五条 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是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的领导机构,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处理办公用房的核定、调配、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配置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配置原则:定额配置,动态管理;资源共享,高效利用;专项需求,申报专用。
第七条 配置标准
1)办公室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各单位干部职数和岗位数进行核算,定额标准:正校级 30平方米/人、副校级 24 平方米/人、正处级 18 平方米/人、副处级12 平方米/人、其他人员 9 平方米/人。
2)专项业务用房:各单位因特殊职能需要设置的专项工作用房,如保密室、文印室、招标室、资料室以及面向师生的办事大厅等,由单位提出书面用房申请,国资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实际需求另行核定、配置。
第八条 党政机关各单位均不单独配置会议室,学校根据需要统一建设若干不同规模的会议室,施行统一管理,按需求预约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 1 人只安排一处办公室。鉴于多校区办公的实际需求,部分职能部门可跨校区配置值班点,学校根据各单位业务需求和校区实际情况进行核定、配置。

第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室,原单位的办公室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办公室应及时腾退。

第十一条 处级及以上双肩挑管理干部,其党政任职办公室面积计入任职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所属院系安排的业务用房面积计入所属院系或科研机构用房面积。
第三章 调整和使用
第十二条 若因机构、编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办公用房,所涉单位应及时拟定调整方案,并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搬迁。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配置的办公用房总面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使用方案,专项业务用房必须用于相应业务,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方案需报国资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内部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备,以确保学校公用房管理数据实时、准确反映实际用房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应承担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零星装修、改造等须向国资处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办公用房,严禁出现以下情况: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2)私自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私自占用办公用房;
4)私自改变办公用房结构;
5)故意破坏办公用房内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国资处将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对问题严重和拒不改正的,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直属单位和各院系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