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纪律法规  校纪校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文/    访问量:1120   发布时间:2021-01-07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 号)和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工办[2018]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本办法中的“工会经费”,是指所有由校、院两级工会使用和管理的经费。
()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主要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勤俭节约原则。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民主管理原则。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报告,主动接受工会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工会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支出。
1.教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授课人员酬金、优秀学员奖励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节日联欢等,包括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服装、用品购置与维修费、交通费、活动场地租金、培训费等;文体活动的纪念品或设置奖项的奖品(奖金);开展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必要的食品饮料等。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南京市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活动专项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院级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三育人”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订购工会开设的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等图书资料,以及宣传稿费等。
()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心理健康维护、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和慰问、向教职工送温暖,以及其他维权支出。
() 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以及会员生日慰问等。
()工会干部培训、自身建设及业务工作支出。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培训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经审会以及其他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工会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建家活动、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组织技能竞赛等;工会活动场所的设备家具购置、修缮;工会办公费、差旅费、经审经费、管理信息系统购建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 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包括工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以及与周边中小学开展的“六一”儿童节慰问和共建活动支出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标准
(一)文体活动奖励、置装费
1.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奖项设置
(1)设置奖项的,以物质奖励为主,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 2/3,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 500 元。
2)不设置奖项的,可为所有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100 元。
2.工会开展文体活动所需服装
(1)教职工文艺演出等活动的服装应尽量采用租赁方式;
(2)院级工会自行开展或组织教职工参加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时,需要为全体教职工统一购置服装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500 元,4 年内不得重复购置;参加其他非全员性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500 元,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得重复购置;代表学校参加上级工会或上级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600 元,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的活动不得重复购置。
3.文体活动的伙食补助
(1)工会开展的文体活动(包括春游秋游)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2)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保险费、活动用品等。报销时必须附参加人员名单及费用清单。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4.课酬:工会组织讲座、培训等活动需要聘请授课人员的,课酬标准参照财行(2016)540 号文件执行,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集体福利
(1)节日慰问品: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 元。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当上级部门有消费扶贫要求时,部分集体福利经费要用于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作为节日慰问品发放。
(2)生日慰问品: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 400 元。
(三)慰问费
1.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 ,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2.会员患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
3.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慰问金;
4.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院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5.会员退休离岗,院级工会可赠送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
6.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坚持工作的一线教职工进行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饮料等,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 300 元。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
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由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院级工会签署意见后报校工会,审核通过后,视困难情况给予 1000 元~10000 元的困难补助。
(五)专项业务经费
1.院级“教工之家”建设经费:新成立的院级工会,根据会员人数给予 20000 元~50000 元的工会工作启动费;院级工会在场地落实的前提下,提出建家申请,将方案、预算报校工会,审核通过后给予 20000 元的建设经费支持,购置单价超过 1000 元的物品,必须纳入校工会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获评“合格之家”、“先进之家”和“模范之家”的,给予 5000 元~10000 元的建家支持。
2.工会“三育人”项目及课题研究等实践研究立项支助经费:立项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原则上为 2000 元~5000 元,重点项目可酌情增加。
3.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活动人员的 1/3,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 1000 元。
4.劳模创新工作室经费
(1)校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挂牌,校工会给予 10000 元经费资助;
(2)获得上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命名挂牌并获得经费资助的,校工会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5.专项工作经费。院级工会或社团组织开展或承办全校性活动、开展特色活动、参加交流或上级比赛等,向校工会提交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通过后,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支持。
(六)表彰奖励
1.校内表彰: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会干部总人数的1/3,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500 元;表彰的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会员总人数的 5%,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300 元。
2.上级表彰:个人或团队获得上级工会荣誉奖励,校工会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七)社团(协会)日常工作经费

校工会每年根据教职工社团(协会)会员人数、年度预算计划及活动开展情况等,给予每个社团(协会)5000 元~10000 元的日常工作经费支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