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访问量:918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院级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组部、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凡有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中的规定部分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学校在职教职工党员(含博士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行业工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同城补贴、地方津补贴、岗位补贴。
第二条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报酬,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党员(含博士后)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 0.5%;计算基数在 3000-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 1%;计算基数在 5000-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 1.5%;计算基数在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党费比例为 2%。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党员,可以参照同类人员,按实际领取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在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者,交纳党费比例 0.5%;计算基数在 5000 元以上者,交纳党费比例为 1%。
第六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参照教职工党员标准交纳。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 1 月份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 1000 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月交纳,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为学校党委及各院级党组织开设党费专户,统一核算交纳的党费。
第十五条 党费以党支部为单位收取后交至院级党组织定期上缴,党支部书记应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做好收缴记录,对本支部交纳党费的及时性、完整性、足额性负责。各院级党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收取党费。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各院级党组织所有党员全年交纳党费的 15%上缴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40%(离退休党工委按 60%比例计下拨)下拨至各院级党组织党费专户,由各院级党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剩余部分由学校党委掌握使用。
二、党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院级党组织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党费使用在遵循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项目的详细解释及开支标准,请参照附件,附件未说明部分参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统一管理,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
第二十条 院级党组织可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校性党费相关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各院级党组织要加强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处对党费的报销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出现票据不规范、资料不完整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费应当存入我校指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初向各院级党组织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院级党组织和党支部每年初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上年度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应对各院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纪委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涉嫌违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人事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党费收缴、使和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