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纪律法规  校纪校规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访问量:939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院级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工信部党〔2018〕3 号)和江苏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工信部党〔2018〕3 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苏办发〔2017〕5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
  (一)注重调研成效。调研要围绕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围绕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多走进课堂、多走访师生,开展实事求是、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防止走形式、走过场。调研要坚持问题导向,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单位去调研解决问题。要多倾听意见,多剖析典型,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汇报工作要讲真话、报实情,调研指导工作,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批评。校领导(校长助理、党委常委,下同)每年开展 1-2 次专题调研,并对牵头开展的调研
工作加强督促和落实。调研结束后,要形成调研报告,重要调研报告每年进行选编汇总。
  (二)精简调研规模。校领导开展调研,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事求是组建调研队伍,从严控制陪同调研规模,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无直接工作任务的人员一律不到现场。调研工作要统筹安排,短期内不集中或轮番到同一单位进行调研。
  (三)简化调研接待。学校及各单位在安排上级来校调研等公务活动时,尽量集体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不清场闭馆,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工作餐也要注意节俭,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召开座谈会、汇报会,一律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等。不得借调研开会之机到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参观游览。
  (四)加强基层联系。要坚持和完善校领导联系基层学院、基层党支部、学生班级、党外代表人士、离退休党支部等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校领导每周接待群众来访、将军路校区值班工作机制,及时了解基层情况,切实解决基层困难,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持续改进会风
  (五)控制会议数量。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可套开的一律套开。召开全校性的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应在每年年初提出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开工作会议的,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全校性或涉及学校重要工作的各类会议的具体安排,由承办部门按照程序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列入“一周主要活动安排”。除此之外,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组织全校性会议。
  (六)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部门组织召开的全校性专项工作会议确需校领导参加的,一般只邀请分管校领导参会。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人员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严格执行组织会议的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会场布置要简朴,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发无关材料,篇幅过长的会议材料以电子文件形式会前发放,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七)提高会议实效。会议应事先充分准备,广泛深入听取意见,科学安排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汇报要简明扼要,直入主题,不穿靴戴帽。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充分安排讨论时间,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要搞成工作汇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进一步推行多校区视频、网络会议。
    三、深入改进文风
  (八)控制发文和简报数量。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无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以简报或信息形式报上级机关的,不以文件形式上报;能发一个文件的事项不分开发多个文件;可以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 OA 系统)以通知形式发布的事项、布置的工作,不再编号发文。对于上级部门的文件,应结合学校实际贯彻落实,不转发原文;要根据文件内容确定发文范围,不发与文件内容无关的单位。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各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部门间函件等应通过 OA 系统进行流转。严格控制简报数量,学校报送上级部门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 1 种,除学校党政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承办的综合性简报以及多部门协调机制工作简报外,各部门、各学院不得自办工作类简报。
  (九)提高文稿质量。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文字篇幅,不搞“穿靴戴帽”,减少一般性阐述,力求意尽文止、简洁明了。对于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上报内容,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控制在 3000 字以内。文件审核要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保证文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文件简报内容要数据真实、事实清楚、思路清晰、措施明确、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十)改进新闻报道。加强对重大事项的报道,对于学校重要工作、中心工作,要进一步重视传播效果;要进一步重视对基层的报道多反映师生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更好地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师生。压缩并简化会议、各级领导活动的报道。校领导参加活动可视情况进行单独报道或综合报道;校领导到学院、部门等进行常规调研考察活动,原则上不在学校新闻网单独报道,学院、部门等网站可以自行组织报道。
    四、加强作风建设
  (十一)严格执行有关待遇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等有关待遇规定。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严禁面积超标、严禁豪华装修;严格按照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南京市干部住房待遇有关规定,禁止变相扩大住房面积;外出要轻车简从;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时要及时腾退办公用房,移交办公设备、家具等国有资产。
  (十二)严格落实请假报批报备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做好请假报备工作。校领导应确保优先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重要会议,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江苏省(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会议活动除外),一般应提前 3 天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和办公厅备案;其他校领导出差要提前、亲自报书记和校长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应通过 OA 系统提前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十三)厉行勤俭节约。严格“三公”经费使用和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杜绝公款浪费。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安排接待。严格执行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出差、因公出国人员应严格
按照标准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
  (十四)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良好家风。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
    五、规范公务出国管理
  (十五)严控出访规模。应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校国际化战略大局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年度出访计划,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任务确定出国(境)人员,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 6 人。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学校书记和校长不得同期出国(境);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国(境)。各级领导干部以教学科研人员身份开展出国学术交流合作,审批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严守外事纪律。出国(境)团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团长负责制,按照批准的路线、行程开展出访活动。严格按照批准的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出国费用。外方所赠送的礼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各出国(境)团组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带头落实各项要求,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十八)加强督促检查。学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作一次检查,将此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中。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抓好整改,于每年 12 月将全年自查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
  (十九)强化责任追究。要强化制度执行,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要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责问责,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本实施细则落地生根、成为常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监督执行本办法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将“三公”经费、会议经费的使用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必审内容。本办法由党政办、纪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