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纪 字〔2012〕3号
文/jwb 访问量:487 发布时间:2017-03-28
各院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经研究制定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南航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11月1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风廉政建设
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以下简称特邀监察员)由校纪委聘任,校纪委办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熟悉学校情况,关心学校发展,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正义感,能够客观反映群众呼声,敢于向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三)作风细致深入,善于联系群众,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代表性。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及廉政勤政等情况;
(二)了解并反映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反映或转递群众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参与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调查研究、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知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经批准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了解和查询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事件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了解纪检监察工作法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一)特邀监察员的人选由各院级党组织推荐,经校纪委全委会审定后,颁发文件及聘书;
(二)每届聘任特邀监察员的人数为25名左右,其中,学生特邀监察员5名左右,在职干部及教师特邀监察员15名左右,离退休人员特邀监察员5名左右。每届特邀监察员任期2年。
第七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学校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对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