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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规定》的通知
——纪 字〔2012〕2号
文/jwb        访问量:543   发布时间:2017-03-28


院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加强纪委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科学履职能力,经研究制定《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规定》,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相关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

附件: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规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自身建设  规定  通知

附件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规定

(2011年12月23日纪委全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纪委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是纪委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全委会的各项会务事宜。

第二章 纪委自身建设

第四条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勇于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倾向作坚决斗争,做党的忠诚卫士。认真贯彻上级和校党委的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证。

第五条坚持勤学善思,提升履职能力 。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努力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完善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提高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坚持纪委全委会学习、研讨制度,每年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坚持发扬民主,维护班子团结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要事项集体讨论,自觉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委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努力营造同心同德、齐心协力的良好局面。 

第七条 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维护好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深入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完善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制度,纪委领导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度,不断拓宽师生员工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渠道,发挥信访监督作用。

第八条带头廉洁自律,树立清廉形象。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廉政承诺,恪守廉政规定,凡是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党员干部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在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自身也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章  纪委全委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领会上级党委、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重要专项活动计划、措施。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决议、决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三)听取案件汇报,分析案情,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审议决定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五)讨论决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批报的重大事宜。

(六)研究决定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于会议前1-2天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参加纪委全委会的人员,除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纪委书记决定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校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根据主持人安排,相关人员应将议题的基本情况向委员们准确地陈述,以便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作出明确的意见。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严格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处分决定,对基层有关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与会人员不得泄露讨论情况,不得发表与会议决议、决定不同的意见。凡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时,议题如涉及到纪委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如遇工作需要或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纪委全委会会议纪要及经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的,以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或材料,由纪委书记签发。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全委会会议的记录、整理、归档,并对会议决定进行督办。纪委全委会会议记录须经纪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