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纪 字〔2015〕9号
文/jwb 访问量:507 发布时间:2017-03-28
各院级党组织、直属党支部:
现将《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前移纪律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坚持从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出发,做到及时、严格,防微杜渐,注重实效。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落实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干部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工作正常开展,群众意见较大的;
(3)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全局观念不强,工作不思进取,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或群众意见较大的;
(6)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生活作风不健康,群众反映较大的或有损学校形象的;
(7)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或审计中发现应当注意或纠正的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8)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9)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第五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1)对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时,由学校党政领导或纪检部门、组织部门负责人主谈。诫勉谈话的记录由纪委办或组织部负责,并经被谈话人最后签字认可。
(2)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二)函询
(1)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时,由纪委办或组织部发出书面函询通知。
(2)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回复材料随同函询书一并交给纪委办或组织部。
第六条 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或回复函询的材料,由学校纪委办或组织部存档,并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注意事项
(1)需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由纪委办或组织部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纪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其他党员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
(2)需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
(3)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4)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诫勉谈话对象进行帮助教育,促其认识问题、改正错误。
(5)诫勉谈话对象在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也不得作为当年度评先评优的对象。
第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院级党组织如要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和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员干部诫勉谈话记录表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员干部函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