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的暂行办法
——纪 字〔2015〕8号
文/jwb 访问量:520 发布时间:2017-03-28
各院级党组织、直属党支部:
现将《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的暂行办法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的暂行办法
为切实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和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给予领导干部最大限度的关爱、帮助和提醒,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纪委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的工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约谈”,是指学校纪委根据需要通过谈话对领导干部及时教育、提醒告诫、预警纠偏的一种教育提醒方式。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约谈,一般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实施。
第三条 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个别具有倾向性的共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约谈类型及情形:
(1)责任约谈。发现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履责不到位;或对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存在理解性偏差,贯彻执行不到位,出现干部问责制中所列的需要问责情形,但情节轻微,需要提醒纠正并加以督促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责任约谈。
(2)纪律约谈。在监督检查、信访工作中,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不严格,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其进行纪律约谈。
(3)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责任担当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4)风险约谈。在日常工作中,针对廉政风险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人员、或临时承担学校重大项目或任务的、或遇有重大事项、重大变故的,需提醒领导干部端正位置心态、做到防范未然的,可以对其进行风险约谈。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纪委办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并建立相应的约谈提醒工作台账。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的问题;
(2)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七条 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纠正和整改,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