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在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检查中应用的思考(赵玉明)
文/jw 访问量:528 发布时间:2017-03-28
[摘 要]: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收集和使用重要意义的认识。文章从证据属性、分类,证据在案件检查中的作用,在证据收集和使用上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及如何在案件检查中正确收集和使用证据等方面,多方位多视角的阐述了证据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重要地位。本文着力于为证据在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检查中的应用做一点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
[关键词]:证据;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应用
随着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查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怎样在案件检查中,很好的体现上述原则和要求,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摆在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面前,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以上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五项基本要求中,第二项就是“证据确凿”,由此可见,证据作为纪检监察工作中查办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无论对于案件的查办还是对于违纪违法人员的处分都具有关键作用。所谓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仅从这一点来看,证据在整个案件检查中的重要地位。在实际工作中,案件检查大都是围绕寻找证据展开的,它贯穿于案件检查的全过程,它是案件检查工作中的“灵魂”。
那么什么是证据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也就是说,证据就是证明问题的根据,即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事实的根据。已知的事实就是证据,未知的事实叫证明对象。哪什么又是纪检监察证据呢?纪检监察证据就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依纪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纪检监察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一、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的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是收集和审查运用证据的基点,是证据的最本质属性和特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如何主观想象、猜测或者捏造的东西。第一,它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第二,证据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证据在被提供和被认识之前,就已经存在。第三,证据虽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内容仍然是客观的,并不因为和人有联系就不是客观事实。第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独立于人们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它是证据的一个独立特征或另一种属性。并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证据。第一,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存在的基本方式。这种证据事实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离开了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证据就不可能存在。第二,证据的相关性构成了证据的运动。它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还须用其他证据来加以证明。正是证据的这种相关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证据的运动。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是证据的非本质属性,是形式,是构成证据的法律条件。它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第一,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第二,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认定。第三,证据必须经合法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这一特征不是人为强加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我国证据法规范所要求和赋予的。可以这么说,没有合法性就不会有证据。
二、证据的分类
纪检监察证据分类主要有:按照证据的作用分类,可划分为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按照证据来源分类,可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分类,可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分类,可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一)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违纪违规事实存在,以及被调查人是否实施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把纪检监察证据分为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违规违纪事实存在和被调查人实施了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就叫有错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违规违纪事实不存在和:被调查人没有实施了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就叫无错证据。划分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的意义在于有利于防止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和使用证据的主观片面性,从而客观全面的收集和使用证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在查办纪检监察案件的过程中,调查取证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不仅要收集、使用有错证据,还要收集、使用无错证据;不仅要收集、使用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还要收集、使用具有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有时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同时并存,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也可能产生矛盾,只有办案人员把各个证据所证明的情况加以综合分析、审查、判断,才能得出真正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纪检监察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直接从第一来源获得的纪检监察证据是原始证据。凡从第一来源以外监察机关所获得的纪检监察证据是传来证据。所谓“第一来源”,是指没有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获取证据的来源。
通常来说,纪检监察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证明价值更大,同证据信息来源距离最近,能较为准确的反映案件事实,可靠性大,证明力更强。在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应积极主动地追根溯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以获取对案件事实最深入的了解,在无法取得纪检监察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当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9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22条规定: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与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另一方面,由于纪检监察传来证据同样具有帮助发现和收集原始证据,帮助审查验证原始证据、印证原始证据或其他传来证据以及不能获得原始证据或原始证据无法直接取得或不必提取时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等重要作用,在查办纪检监察案件中同样不能忽视。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把纪检监察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不依赖其他证据而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纪检监察证据,是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经过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这里说的案件主要事实,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违纪违法事实是否发生;二是违纪违法事实是何人所为或是否系被追究人所为。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核心的、关键的证明作用。这是由纪检监察直接证据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纪检监察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直截了当,不需要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须借助于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因而,纪检监察直接证据一经查实,即可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
然而,纪检监察间接证据的重要性同样不能否认。实践中,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受陈述人主观意志影响较大,以言词证据表现出来的直接证据也存在虚伪作证和误证的种种可能性,因此在据以定案时,必须严格按照党纪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对其真实性进行查证核实时。
更为重要的是,纪检监察查办案件过程中,大量面对的是直接证据往往不容易得到的案件。这种情况下,突破案件常常需要靠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来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第二款规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把纪检监察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的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叫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或记载反映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叫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可以形象、生动地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直观性。但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易受陈述人主观因素影响。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实物证据一般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
三、证据在案件检查中的作用
(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手段,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是查清案情的重要手段。案件检查人员不可能亲自感知案件的发生,就必须经过调查核实,逐步发现一些相关证据,以此认定案件事实,最后才能证实被调查人的违规违纪问题。案件检查人员调查核实的过程就是收集、鉴别、运用证据查明违规违纪真实情况的过程。只有证据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没有证据,就无从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
(二)证据是揭露违规违纪,证实违规违纪,迫使违规违纪人员认识错误、接受纪律处分的重要手段。
案件检查人员正确运用已掌握的证据,就可以突破被调查人的思想防线,促使其如实交代违规违纪事实。即使被调查人拒不交代问题,只要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仍可定案。
(三)证据是当事人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重要保证。
在办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确属被调查人违纪,但也有的案件属于群众误解或个别诬告。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就可查明事实,澄清是非,使违规违纪者得到处理,使没有违规违纪的同志得以解脱,使诬告者受到追究。因此,证据是维护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四)证据对进行党规党纪教育具有重要作用。
案件检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具体地认识到违规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同时还看到,无论违规违纪活动多么隐蔽、狡猾,总是会被揭露出来的,对人们是活生生的警示教育。
四、目前在证据收集和使用上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在证据收集上存在的几个问题
调查收集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目前在证据收集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据收集意识比较差,不按照规定程序收集证据。
证据是定案的根据,有的办案人员往往忽略了它的重要性,个别办案人员办理的违规违纪案件,案卷材料寥寥无几,从案卷材料中无法反映办案的全过程,其证据不充分,无法完全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存在。比如,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没有被固定;在调查取证时有的办案人员不注意按规定程序取证,所询问的内容东拉西扯,不能形成严密的逻辑,导致谈话笔录缺乏证明力;有的提取复印件或摘抄件时,不注明原件出处,不交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盖章),导致复印件的效力不够。
2、证据收集上存在片面性。
在证据收集上还存在证据不足,收集证据片面等问题。如仅有当事人情况说明,而缺乏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辅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锁链,不能相互映证,这在简易程序中相当广泛。
3、证据收集不迅速、不及时。
迅速、及时是对调查收集证据时间方面的要求。迅速、及时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在立案之后迅速及时地组织调查人员,采取积极行动,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主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语言文字,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越容易找到,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相反,离发案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记忆就越模糊。因此,迅速、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是纪检监察案件得以正确处理的重要保证。
(二)在证据使用上存在的几个问题
1、证据之间出现相互矛盾、漏洞和疑点。证据必须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当运用证据来证明某一违纪事实时,有时会发现某一证据和其他证据存在不一致乃至对立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绝不能回避矛盾,掩盖矛盾,任意取舍,轻率地加以肯定或否定,也不能仅凭某一事实据有证据数量的多少来决定其真实可靠性。
2、使用没有经过核实鉴别的证据来认定违纪事实。从证据材料到认定违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对违纪事实证据必须经过一个核实、鉴别、判明其真伪的过程。不经过查对核实的证据材料,无法发挥证明作用,也不得作为证明的根据。
3、使用模棱两可,任意解释的证据。证明违纪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明确、具体。也就是说,作为证明违纪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的,都应在内容上明确、具体,否则就无法达到证明的要求。
五、如何在案件检查中正确收集和使用证据
(一)如何在案件检查中正确收集证据
1、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2、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
在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不足。
3、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收集的证据本身要符合法规要求,能经得起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审理。三是注意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
(二)如何在案件检查中正确使用证据
1、使用的证据应当是确凿的。因此在运用证据之前必须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只有运用确凿的证据才可能发挥证据的效用,否则不但不会迫使被调查人如实交代,还会增加其嚣张气焰。所以在调查阶段,使用证据必须是确凿的,必须是经调查核实准确无误的证据,而不能是模棱两可,能任意否认解释的证据。
2、先使用次要证据,再使用重要证据。先使用次要证据首先可以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摸清被调查人的心理态度,而且通过使用的证据的证明力越来越强,使被调查人摸不清调查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给他们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
3、注意留有余地,不能将所有证据全部使用,配合引而不发的策略,做到用最少的证据获得最佳的效果。因为我们在调查被调查人时肯定存在对案情仍不清楚的地方,需要从被调查人的交待中获得相关信息,来使我们对案件信息的拥有量丰富起来,使案件在我们头脑中的印象鲜活起来。一旦将所有证据都抛出去,则使被调查人可以知此知彼,而我们调查人员却陷入被动状态。被调查人无论是沉默不语,还是避重就轻,我们都没有办法获得更多、更准确的案件信息。
4、对某一证据的使用,应当将该证据的要素进行分解,逐一地点滴地使用,发挥单一证据的最大效用。首先,由于被调查人一般怀有侥幸心理,总会千方百计地编造各种理由企图为自己逃避罪责。通过这种方法首先允许被调查人撒谎,然后逐渐地涉及其他细节问题,发现被调查人编造的谎言,不攻自破,使其丧失继续编造谎言的信心。其次,这种方法使每个提问都很细节化,将对被调查人产生强烈的心理压力,认为调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全部的证据,只有如实交代才能得以减轻责任。
参考文献
于志刚.纪检监察案件证据调查与运用实用教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
吴克利.调查“谈话”方略与技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读本编写组.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读本〔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刘飞,周卫红.纪律审查应避免三个证据误区〔J〕.中国纪检监察,2015(18)
康涛.关于完善纪检监察证据制度的探讨〔J〕.中国监察,2013(3)
廖耘平.合法性与证据能力—以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之人证为视角〔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