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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机制的通知
——纪 字〔2016〕2号
文/jwb        访问量:2967   发布时间:2017-03-27


各院级党组织、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好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党政职能部门教育监管责任,凝聚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的新合力,根据《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字〔2016〕1号)和《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纪字〔2015〕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夯实落实“两个责任”的相关保障措施,规范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机制。

一、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1.任务职责: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上级和学校党委要求,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明确联席单位的具体分工、任务和要求;通报、交流和验收各联席单位承担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任务落实情况,互通信息,总结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

2.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纪委办(监察处)、党政办、宣传部、组织部(党校)、机关党委、人事处、教务处、科技部、人文与社会科学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校纪委召集,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3.议事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

4.工作要求:纪委办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研究制定分管领域推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持续巩固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

二、健全纪检监察部门与干部人事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纪检监察部门与干部人事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1.及时研究、协调对干部选拔任用、教职员工考核评聘等工作加强监督的有关问题,沟通干部职工勤政廉政、廉洁自律相关信息,联合开展干部、教职员工、党员失责行为、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干部、教职员工、党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干部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进行会商评议等。

2.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干部、教职员工违纪违规案件后,应及时将立案、核实情况或审查、处理情况通报给组织人事部门。

3.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教职员工评先评优及选拔任用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其他涉及到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沟通交流。

三、强化纪检监察部门与审计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为发挥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综合效应,建立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1.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双方每年年初共同协商确定联动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和效能监察工作。

2.建立通报交流机制: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干部教师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以及各类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举报和纪律审查中遇到不确定的经济问题或发现有关需要进一步审计的线索时,双方要及时沟通通报。

3.建立工作成果反馈共用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单位部门的经费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重要资料存档。

四、建立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任务职责: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各重点领域关于廉政风险防控的有关政策文件,讨论部署学校重点领域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的工作计划、任务及措施,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协调工作进度;交流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及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方面的工作经验;坚持问题导向,通报学习其他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动态及典型案例,对照反思查找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研究预警措施并贯彻执行;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之间在廉政风险防控领域的矛盾与分歧,制定和完善联防联控工作的有关制度机制;其他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2.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监察处(纪委办)、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科技部、人文与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信息化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校纪委召集,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3.议事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

4.工作要求:校监察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各联席单位负责人要主动协调推进本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支持和配合其他单位提出的风险协防事项,并为其他单位提供相关工作便利。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此前的《关于建立党委组织部与校纪委监察处工作联系制度的暂行规定》(党纪字〔2002〕6号)、《关于建立重点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党纪字〔2007〕3号)、《关于建立党风廉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纪字〔2008〕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