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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公务接待负面清单

文/    访问量:215   发布时间:2023-06-20


党的二十大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新部署,强调必须始终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必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心存规矩,行定方圆。今年初,学校发布了《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重点任务清单》,修订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为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常记法纪之威,常思违规之害,牢固树立制度意识、纪律意识,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梳理了公务差旅、公务接待、招标采购等十余类制度规范,标明履责用权及日常工作中常见、易触纪律红线,列明规章依据及典型案例,以系列推送的形式予以发布。


希望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对照检视,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守住底线,不越雷池。


公务接待10条禁令


第一条

严禁无公函接待、严禁无审批接待。原则上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不超过120元/人。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


第二条

同城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确有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严禁以加班餐费名义报销其他接待费用,加班餐费标准不得超过40元/人。


第三条

严禁公款大吃大喝或违规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学校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四条

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严格禁止使用公款购买各种酒类饮品。严禁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抬头开具各种酒类饮品发票。


第五条

减少迎来送往,原则上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师生迎送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七条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八条

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费用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报销公务接待费用。


第九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费用结算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科研工作列支业务接待费,一事一报,不得挂账统结。用餐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陪餐人数根据科研业务活动需要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