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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党章:把组织纪律放到突出位置

文/    访问量:759   发布时间:2021-06-28



1925年1月,为总结国共合作一年来的经验,加强对革命运动的领导,回答党所面临的新问题,中国共产党在上海举行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中心议题是研究和讨论中国共产党如何加强对日益高涨的革命运动的领导等问题。

今天“学党史 党章中的纪律和规矩”专栏将带大家学习四大党章—为党的革命和自我革命继续“加固”组织链条。


一、四大党章着力强化

大革命中的组织纪律性

01

下放党员管理权限并强化基层党组织责任

四大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中就基层党组织权责作出两点修改:1.调整接收新党员的审批权限,由三大党章规定的经地方委员会审查并报上级组织一区委员会批准,改为只由地方委员会审查批准即可,既简化了发展党员的审批程序,也减少了报批层级。2.调整党员自请出党的审批手续,由三大党章规定的“经过区之决定”改为“经过地方之决定”,进一步将该项审批权下放一级,这也是组织纪律动态发展的一个例证。

02

调整候补党员权利并细化有关程序规定

四大党章取消了三大党章关于候补党员有选举权的规定,而且不允许候补党员在党内行使表决权。

03

首次将支部作为组织纪律建设的“战斗堡垒”

为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四大党章对第二章“组织”作出了重要的修订,将原第五条规定的基层单位“小组”改为“支部”,并在第六条、第十二条等相关条款中明确了一系列适应性纪律规范。如:规定凡有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应公推书记一人或者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的,设一名通信员,属于附近的地方或直属于中央。2.支部人数过多时,应根据情况划分党小组。3.各支部每星期须由支部书记至少召集开会一次。已分小组之支部,至少每月举行一次支部全体会议。

04

加强全国党务规管并首次创设“总书记”

四大党章第十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均须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其余委员协同总书记或各级书记分掌党务。”这就把三大党章规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首次改为总书记,将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改称书记。特别是对总书记的党内称谓作为种政治惯例延续至今,显示出党章中的纪律和规矩所具有的稳定性和生命力。

05

调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产生规则

四大党章调整了党代会代表的基数,针对大革命中党员人数有所增加的实际情况,在党章层面做出回应和调整。

06

新增跨地区党员“许可+报到”的组织纪律

四大党章增加的唯一一条内容,就是在“纪律”专章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在大革命的浪潮席卷之下,中共党员跨地区活动渐多,设置“离开许可+前往报到”的组织程序,既有利于党组织掌握党员工作情况,有利于地方党部根据革命形势的需要灵活调配党员,同时也对党员提出了组织纪律方面更高的要求。


二、四大后“惩贪腐、强基层”

成为党纪党规重点

01

首次制定专门的反贪腐党内法规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反腐败专门文件。

02

确立了“执纪从严、治上更严”的惯例

大革命风起云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中,工人组织的内部监督管理趋于从严从紧。如省港罢工委员会的各种有关规章条例,基本囊括了贪污受贿舞弊的各种表现形式。如1925年11月公布的《会审处办案条例》列举了必须惩处的27种罪行,其中三分之一与贪污舞弊有关。凡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侵吞公款、截留财物、盗卖公物证券、克扣工人粮食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即以贪污受贿罪论处。与贪污舞弊有关的受贿纵逃罪犯都要受到制裁。情节较轻者,或给予处分,包括申斥、记过、记大过、取消名籍、解散该级机构等:情节严重者,给予重处,句括没收财产、罚金、拘留5到10天、监禁10天到1年、死刑等。

03

确立了以支部为基础的党内监督传统

四大之后,党的组织建设重心发生了向支部下移的重大变化。1926年5月15日,中央组织部发表《支部的组织及其进行的计划》,指出要把支部建成“党的教育和宣传的学校”“党在群众中的核心”“发展党的工具”“党在群众中的耳目手足”“党的生活中心”“党的战斗的武器”和“党的上级监督党员工作的机关”。该《计划》将支部建设分为8个问题54条作出解释规定,是党史上首个支部规范性文件

04

继续强化党内报告的制度和规矩

党内定期报告既是自上而下检查工作、加强监督的长效机制,也是自下而上表达诉求、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1926年《中央通告第七十七号-各级党组织必须按时按要求向中央做工作报告》,规定报告内容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报告,各级书记负责,每周一次;二是部门专项报告,由下属各部、委领导人及党团书记负责,每月一次;三是不定期报告,由应负责者或上级指定应报告者负责。


三、四大后党内监督主体

延续“多元化”状态

01

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央执委会加强审查监督

四大通过的《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之决议案》指出:“过去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在组织上有多少错误,如技术上组织的欠缺及执行扩大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迟延,虽然是一方面由于客观情形所致,但是大会不能不认为是一种遗憾;所以第四次大会应嘱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注意组织的指导。”这可以说是党代会作为党内监督最高机构,对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最高级别”组织监督的明文意见。此外,在党的代表大会期间,先由相关起草委员会草拟提案,再在大会时组织各种审查草案委员会承担后续工作,也是一种强化党内民主监督的“规定动作”。

02

初步强化党的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

四大第一次明确规定中央组织部对地方组织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党内监督责任。四大以后,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渐有起色。特别是正式成立党的宣传部和组织部后,进一步加强了党内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监督。

03

“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作用更受重视

192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四届执行委员会二次扩大会议通过《组织问题议决案》,这是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的制度化成果,为中央巡视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

04

北伐军中涌现出的党代表制度意义重大

国民革命军公布了《党代表条例》,规定“党代表为军队中党部之指导人”,在部队“灌输国民革命之精神,提高战斗力,巩固纪律”,使军队逐步变为实现“理想的先锋”。军、师、团、营、连各级都有党代表(营、连亦称政治指导员),军、师两级设政治部,团有政治宣传委员会,基层支部设在连上。党代表制度既是军事制度,也是政治制度;党代表从事军队政治工作,也可视情监督军纪。

05

地方党组织开创性地设立监察委员会

1925年,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地方纪律检查机构——中共广东区委监委诞生。


四、四大后自我监督

和从严执纪更为常态化

01

加强监督审查政治纪律和宣传思想工作

对宣传工作和宣传纪律的监督审查,历来是党内监督执纪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当时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宣传、教育和监督是分不开的。党内宣传教育发挥着重要的组织监督作用,综合反映了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等执行情况。

02

严格执行党纪程序并注重运用“纪言纪语”

四大后,党内执纪监督的案例频有所见,显示出从严治党管党的早期实践进入新的阶段。1925年1月,沈定一出席了中共四大。5月,他又赴广州参加国民党一届三中全会,附和戴季陶提出的所谓纯粹的三民主义,公开背叛中国共产党的宗旨,被中共中央开除党籍。1926 年1月,中共太原地委酌情开除了四五名不合格的工人党员,撤销了制革工人党支部(晋绥军粮服局革制科党支部),使党组织进一步纯洁和富有战斗力。6月至10月间,中共太原地委多次进行组织整顿,先后开除了30多名不合格的党员,并撤销私立太原进山中学党支部。开除党员和撤销支部作为“顶格”处分措施,彰显了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政治本色。

03

“清洗”违纪人员等强调党内及登报公开

“清洗”混入党内的“贪官污吏化的分子”,纠正错误行为和党内不良倾向被提上日程。1926年12月2日,在《中央局给江西地方信—江西政府组织问题与国民党工作等》中,中共中央局强调“对于以上严重的错误倾向必须急速纠正,这几个当县知事的同志,当立即限期命今他辞职,如果过期不理立即登报公开开除。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须严重警告,不听即断然公开开除”。这一处置安排既强调党内“急速纠正”,又提出“登报公开开除”,带有“内外夹攻”之效。

04

探索舆论监督并鼓励群众举报

在1925年省港大罢工中,参照党内监督执纪的理念要求,罢工委员会实施了全面严格的监督管理。罢工委员会利用机关报《工人之路》(特刊)对所属机构进行舆论监督,揭发贪污舞弊不良行为。舆论监督营造了有贪必肃的强大声势,为防范工人运动中的不廉洁风险提供有力支持。有利于以群众监督“倒逼”党员干部自律,有利于加强党的自我监督。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

图文部分来源于网络

编辑:肖宇涵、宋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