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专项督研实施办法(试行)

文/    访问量:814   发布时间:2019-09-23


  为切实履行纪委监督第一职责,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纪检监督质效,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科学有效预防腐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学校纪检监察专责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工作原则,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重点开展专项督研,做到主动监督、精准监督,促进重点领域单位不断完善防控措施、规范工作程序、明晰岗位职责,进一步强化学校制度建设和执行,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

  二、督研对象及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关乎学校声誉或影响年度重点任务有效落实的领域或环节,以及组织人事、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采购招标、基建后勤、学术诚信、校办企业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领域或环节。被督研单位为各院级党组织、机关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重点督研以下内容:

1.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情况。被督研单位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党内民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等情况。

2.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被督研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层领导人员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重大专项或学校重点任务情况。

3.廉政风险防控及责任落实情况。被督研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自觉加强对分管领域监督提醒,完善防控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督促相关重点风险岗位及人员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规范履职情况;相关科室、岗位及人员在权力运行重要部位或关键环节中的履责情况。

4.整改责任推进情况。被督研单位承担上级巡视巡察整改任务推进情况及针对学校专项督研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开展情况。

5.其他应组织专项督研的情况。

  三、工作机制

1.统筹协调机制。专项督研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抓总。专项督研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办/监察处,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工作需要,制定专项督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会商研判机制。建立纪检、监察、巡察、财务、审计、信访等职能部门协同监督及研判机制,依托学校监督工作联席会,每半年至少就信访、巡察、审计以及各类检查中发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权力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沟通研讨1次,增强监督合力。

3.整改落实机制。专项督研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至被督研单位,被督研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账销号推进整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专项督研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督促;学校纪委对被督研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工作程序

每年根据工作需要,针对1-2个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督研。必要时可随时开展督研。

1.成立专项督研组。组长一般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人担任,根据督研工作需要可增加副组长;成员一般由监督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纪委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必要时还可聘请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相关专家。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前期调研、编制观测点和工作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

2.开展现场调研。专项督研组依据工作方案,对照观测点,在计划时间内,通过听取汇报、问卷调查、资料调阅、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形式,有针对性检查被督研单位相关工作开展及责任落实情况。

3.反馈督研意见。督研组成员对检查发现的相关领域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提交学校监督工作联席会审议评估后,形成包括专项督研开展情况、问题清单、整改落实工作建议等内容在内的督研反馈意见,并反馈至被督研单位。必要时,可通过监督建议书形式反馈。

4.推动整改落实。被督研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逐条对应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并确保整改到位。书面整改方案应于反馈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纪委办/监察处。纪委办、监察处将依据整改方案定期跟踪被督研单位整改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五其他要求

1.专项督研组成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严守工作纪律, 树立保密意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2.被督研单位要增强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全面、真实地向专项督研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积极主动协助专项督研组开展工作。

3.被督研单位要将专项督研整改与规范内部管理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动本单位治理能力提升。

4.督研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将移交纪委办/监察处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5.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纪委办/监察处

2019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