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访问量:833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院级党组织、直属党支部:
现将《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体现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引领社会风尚,现就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是包括非领导职务在内的全校处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办理本人及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婚丧喜庆事宜适用本规定(注:喜庆事宜包括升学留学、入伍就业、乔迁新居、生日寿诞、升职调动、子女出生、病愈出院等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1)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应填写报告表,经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纪委办和组织部,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2)婚庆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应于事后10天内办理书面报告手续。
(3)对于其他喜庆事宜,如办理宴请庆祝活动,也需要报告。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带头遵守“六个不得”:
(1)不得违反规定大操大办;
(2)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与本职工作关联单位人员;
(3)不得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
(4)不得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使用公务车辆;
(5)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公共秩序;
(6)不得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院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干部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涉及婚丧喜庆事宜的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谈话,明确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领导干部,一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其他党员干部由各院级党组织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