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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文/    访问量:921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相关单位: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629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接待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参照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育事业费支出的各机关部处、学院及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来宾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

科研和学术交流、外宾接待等接待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领导带队来校进行综合性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其余来校进行的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学校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六条 所有公务接待需提供公函(邀请函、通知、来访函等)或电话记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接待电话记录表》见附件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按先审批、后接待进行过程管理。接待单位(经费支出单位)事先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接待审批清单》(见附件二),接待单位负责人审签。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际接待工作的内容与审批清单内容有变化,或实际产生的费用超过预算,须附文字说明并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作为报销凭证。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师生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学校主要领导一般不到机场、车站等地参加迎送。

第九条 公务活动中,接待对象一般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内部餐厅,特殊情况下如需在校外用餐,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用餐标准根据江苏省《公务出行、住宿、用餐有关规定》执行,不超过120元/人。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住宿费原则上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根据人员情况尽量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可根据情况安排校内参观,参观点要与活动内容相关,并能展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参观过程中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校园内一般不设交通礼仪岗,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费用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报销公务接待费用。

财务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控制,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核。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邀请函、通知、来访函等)或电话记录、接待审批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校办字2014〕7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