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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    访问量:1226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根据工信部相关要求,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办法》(校资字〔2019〕3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学校决定进一步对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各学院党政办公用房开展清理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严格根据中央相关文件要求,依据《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单位及个人用房情况进行核查,杜绝超标现象发生。

二、配置标准

(一)定额标准:

各单位定额面积按照学校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干部职数和岗位编制数进行核算,标准如下:

1.办公室用房:办公室面积使用标准为:

正校级:不超过30平方米/人;

副校级:不超过24平方米/人;

正处级:不超过18平方米/人;

副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人;

其他人员:不超过9平方米/人。

2.专项业务用房等其他用房:各单位因特殊职能需要设置的专项工作用房,如保密室、文印室、资料室以及面向师生的办事大厅等,国资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实际需求另行核定、配置。

依据《办法》,核算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时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无专职人员的内设机构不另设办公用房;学生助理等编外人员不计算办公面积;处级及以上双肩挑管理干部,其党政任职办公室面积计入任职单位办公用房面积。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1人只安排一处办公室。确有业务需求的职能部门可申请跨校区配置办公值班点。

1.将军路校区办公室清退。基于将军路校区师生服务大厅已经启用,本着优化资源配置、不重复设置办公场所的原则,本次办公用房核查学校统一收回各校机关部门在将军路校区值班办公室。

2.跨校区业务空间需求申请。将军路校区、天目湖校区面向师生服务类业务须转移到师生服务大厅,可申请设置工位,不单独设置办公室;各单位非服务类业务空间需求需另行申请。学校根据各单位业务需求和校区实际情况统筹重新安排:周期性、阶段性业务需求可申请临时周转办公用房;有全年性业务需求的,可申请办公用房。学校公用房领导小组将统一核定、审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考勤、考核、公开通报。

三、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做好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清理整改方案拟定并落实整改。

(一)单位自查整改:准确核查本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专项业务用房等其他用房使用情况及使用面积,对于自查出的超标准行政办公用房,本单位自行清理整改,涉及清退的自行腾空、退房,并2020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

(二)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学校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需认真填写《南航机关办公用房自查整改情况报告》(附件2),于2020年2月28日前交至国资处公房科(明故宫校区综合楼314),电子版发送至gfk@nuaa.edu.cn

申请跨校区办公空间的请填写《南航跨校区业务办公场所申请表》(附件3),和整改报告一并上交国资处公房科。

(三)学校核查:学校拟成立联合工作组于2020年3月份对各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进行核查。对核查出未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或虚报自查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各单位提交的跨校区办公空间申请,学校会进行统一审核,统筹安排。

各学院及教学科研机构的党政办公用房,参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0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

联系人:吴莹  8489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