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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访问量:1205   发布时间:2021-01-07


各相关单位:

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610号)予以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 差旅住宿费标准

3. 公务出差审批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830

 

 


附件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所、中心)、部(处)以及其他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公务出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相应审批权限如下:

1.学校党委书记出差由校长审批,校长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

2.副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出差由正校级领导审批。

3.党群、行政、直附属单位正处级干部或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学院正处级干部根据业务内容由联系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4.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5.科研项目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人员类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院士和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因紧急公务或特殊原因,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且超过规定等级全价票标准的,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同出差审批。未经批准,超标准部分一律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出差购买机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因未办理公务卡或公务卡额度不足,可通过学校财务处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在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晚8时至次日晨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根据职级(与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相同)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青海省的,按每人每天120元补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特殊情况,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报销,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实习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相关制度。食宿自理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或对方有效证明,会议或培训期间按规定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会实践及实习

一、学生社会实践(调查)及参加竞赛等差旅费凭据报销,其中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票价或长途公共汽车票价报销。

二、学生下厂实习

(一)南京市城区内

学生在南京市城区内(不含校内)实习,按实习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计发实习补助费20元,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南京市城区外

1.学生下厂实习乘坐火车,允许5%以内病弱学生乘坐同席硬卧,其余按火车硬座(含高铁二等座)、轮船四等舱或长途汽车票价报销。夜间乘硬座车超过6小时,补贴10/.夜。

2.学生实习期间原则上不住招待所、宾馆,接收单位有条件的住接收单位,无条件的应尽量利用当地学校的教室或关系单位的宿舍等来解决学生的住宿问题,住宿费凭据报销。

3.学生实习期间每人每天按40元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带队实习教师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八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其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在规定标准内计发。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城市间交通费超出本人工资前二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部分由学校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硬座车票或轮船四等舱位票计算,超支部分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或参与科研的学生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人员。

第二十六条  出差发生的车船票订票手续费凭据报销;发生的退票手续费,应如实注明退票原由,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一次差旅期间的所有费用不得分次报销。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可以报销:

1.出差人员如果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培训会、座谈会等,邀请方仅承担住宿费用的,凭邀请方提供的会议通知或有效证明,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承担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带队实习教师住在不收取住宿费的地方,不能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带队教师提供住宿说明并经学院领导审批,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仅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的,出差人员应注明原因,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可以按规定计发往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从第31天起减半计发。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在招生、招飞、外场试验期间,差旅费经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发放工作补贴80元,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南京市区出差,凭据报销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学校各部门在接待各类出差人员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完成出差任务后,应在返回后1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并按要求提供下列凭据:

1.公务出差审批单。

2.差旅费网上预约报销单。

3.城市间交通费(含保险)、住宿费发票。

4.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有效证明,其中由对方提供的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5.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审批或规定等级全价票票价的证明材料。

6.其他与因公出差有关的凭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1

北京

1100

650

500

  

  

  

  

  

2

天津

800

480

380

  

  

  

  

  

3

 河北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

11-3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1000

580

580

4

山西

800

480

35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二连浩特市

7-9

1200

690

480

额济纳旗

9-10

1200

690

480

6

辽宁

800

490

350

大连

7-9

960

590

420

7

吉林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

960

540

420

8

黑龙江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960

540

42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

900

540

360

9

上海

1100

600

500

  

  

  

  

  

10

江苏

900

490

380

  

  

  

  

  

11

浙江

900

500

400

  

  

  

  

  

12

安徽

800

460

350

  

  

  

  

  

13

福建

900

500

400

  

  

  

  

  

14

江西

800

470

350

  

  

  

  

  

15

山东

800

49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青岛市

7-9

960

590

450

16

河南

900

480

38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17

湖北

800

480

350

  

  

  

  

  

18

湖南

800

450

350

  

  

  

  

  

19

广东

900

550

450

  

  

  

  

  

20

广西

800

470

350

 桂林市、北海市

1-2

7-9

1040

610

430

21

海南

1000

600

400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4

1200

720

480

22

重庆

800

480

370

 

  

  

  

  

23

四川

900

470

370

 

  

  

  

  

24

贵州

800

470

370

 

  

  

  

  

25

云南

900

480

380

 

  

  

  

  

26

西藏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27

陕西

800

460

350

 

  

  

  

  

28

甘肃

800

470

350

 

  

  

  

  

29

青海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

1200

750

530

玉树州、海北州、黄南州、海东市、海南州、海西州

5-9

900

525

450

30

宁夏

800

470

350

  

  

  

  

  

31

新疆

800

480

350

  

  

  

  

  

 


附件3:公务出差申请审批单

出差人


出差时间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交通工具

火车

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说明


轮船

飞机

其他:

住宿

住宿发票         住家里     对方提供住宿

审批人

  

意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830印发